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宁夏中卫市扶贫项目“四制”管理
2006-07-31 23:09  文章来源:宁夏商务编辑部
文章类型:转载  内容分类:其它

  一、责任制:根据国家财政部颁发的《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》规定,所有扶贫项目均实行项目负责制,单位一把手为项目负责人,对项目的工程进度、质量、效益全权负责。

  二、合同制:为确保工程质量和项目效益,所有扶贫项目在项目实施前,项目主管单位与项目实施单位或乡镇签订施工合同,明确工期、工程质量、项目效益以及项目管理单位、项目监督单位、项目实施单位的职责。

  三、招(投)标制:对总投资在50万元以上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,由市财政局招标办公室面向社会公开招标,择优招标有相应施工资质、诚信的施工企业进行施工,并聘请监理公司对工程质量进行全程质量监理;对投资额在20-50万元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,由市财政局招标办公室委托有资质的造价公司做出标底后,有三家以上有相应施工资质的施工企业进行竞争性谈判,择优选择施工单位。招标后的扶贫项目,项目管理单位均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。

  四、验收制:项目完工后,由项目实施乡镇或施工单位向市扶贫办提交竣工报告,提出验收申请。市扶贫办会同项目监督单位-市财政局、市发改委及项目乡镇相关人员,对项目工程进行总体验收,并填写扶贫项目竣工验收表。对一些重大工程项目,邀请市审计局、市监察局共同验收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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